账户种类 |
*请选择申请开立账户种类: |
综合账户
理财金账户
1、理财金账户/综合账户的往来户口及储蓄户口的存款及定期存款是符合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保障资格的存款。
2、本行不时提供超过五年期的定期存款并非受保障的存款及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条例>>(第581章)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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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
*姓名(中文): (先输入姓氏,后输入名字,输入数据须与港澳通行证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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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英文/拼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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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英文/拼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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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首选输入中国居民身份证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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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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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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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申请人须满18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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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通行证号码: (须为三个月以上的长期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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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地点: |
中国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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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日期: (签注有效期必须多于3个月) |
您当前签注有效期不足三个月,不能办理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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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中国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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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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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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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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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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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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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电话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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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学校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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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 |
元(人民币) |
*住宅地址:
(与身份证地址相同可不需要提供地址证明,若不同则需提供地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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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省、市、自治区/香港地区
街道/地区
屋苑/小区
座/大厦名
房间/楼层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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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地址:
(与住宅地址相同时可不用填写,若不同则需填写并提供地址证明) |
同住宅地址
其它
国家/地区
省、市、自治区/香港地区
街道/地区
屋苑/小区
座/大厦名
房间/楼层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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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情况:
(若选就业/自由职业,必须提供行业、职位、公司/学校名称、及公司/学校地址栏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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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业: |
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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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
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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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学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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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学校地址: |
国家/地区
省、市、自治区/香港地区
街道/地区
屋苑/小区
座/大厦名
房间/楼层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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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毋须提供通讯地址证明,通讯地址不可为第三方代收邮件的地址) |
同住宅地址
同永久地址
同公司/学校地址
其它
国家/地区
省、市、自治区/香港地区
街道/地区
屋苑/小区
座/大厦名
房间/楼层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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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银行之关系* |
本人是否为下列其中一位人士(“指定人士”)或其亲属?
(i)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工银亚洲”)或其分行、附属公司或同集团附属公司,或工银亚洲能对其行控制的其他实体(“指定机构”)之关系雇员。
(ii)工银亚洲或指定机构之董事、与董事有关连的实体**、控权人**或小股东控权人。
(iii) 工银亚洲或其任何控权人员**、小股东控权人**或董事,以董事、合伙人、经理或代理人的身份而有利害关系的任何商号、合伙或非上市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工银亚洲」)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的董事/职员/控权人。
+ 工银亚洲职员的定义包括普通员工、合约员工、高级人员、信贷审批者、董事或中国工商银行关连人士等。
** 工银亚洲的控权人定义包括大股东控权人、小股东控权人或间接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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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请填上
1)有关人士姓名:
2)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的董事/职员+/控权人**的姓名:
3)机构及部门名称:
4)所属关系: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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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目的及理由 |
*
本人开立账户的目的及理由:
(需选择至少一项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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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
汇款
个人交易
工资
消还贷款
其它,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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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服务 |
*借记卡服务: |
是,本人欲申请借记卡,并将依据本申请书开立的账户下挂至该借记卡。(注:办理转账收款等相关业务时,应使用账户号码,非借记卡卡号)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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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自动柜员机提款功能:
(注:预先启动借记卡之海外交易设定功能,方可于香港境外之自动柜员机提款(澳门及中国之 JETCO自动柜员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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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本人欲申请借记卡海外自动柜员机提款功能设置,并设定每日提款限额为等值港币
元(最高等值港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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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服务(含手机银行服务) 及 电子结单服务
(网上理财服务,即个人网上银行服务,提供账户管理、转账汇款等全方位服务。手机银行,可以通过手机浏览器登录使用,也可以下载iPhone或Android手机银行客户端。提供账户查询、向已登记账户转账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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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服务及电子结单服务: |
是,本人欲申请网上银行服务及电子结单服务,并按现存于贵银行的电邮地址接收电子结单通知。
(注:客户如需取消电子结单服务,请于网上银行取消电子结单或到开户网点填写《银行服务及账户更改表》取消电子结单服务,如阁下欲以邮寄的方式收取综合结单,请留意相关收费。)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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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密码器: |
是,本人欲申请使用电子密码器作为网上银行高风险交易的安全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向未登记第三方账户转账),按现存于贵银行的手机号码接收电子密码器激活码的资料,并设定向未登记第三方账户转账每日限额为等值港币
元(最高为等值港币20万元)。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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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已登记第三方账户转账总限额: |
是,本人欲设定向已登记第三方账户转账每日总限额为等值港币
元(最高为等值港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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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理财服务 电话理财服务让您随时随地一按电话即可处理各项银行事务,包括查询余额、汇率、利率、转账、查询分行地址及电话等。对于内地客户可以直接致电内地客服电话95588,按7号键进入分行特色及漫游服务,再选择"0"漫游服务,然后转"2"海外漫游,再转入"1"进入工银亚洲客户服务,处理在工银亚洲的银行、信用卡及证券户口等账户事宜,无需任何长途电话费用。您也可以致电香港客服热线:21895588接驳至内地,处理您在内地工行的户口事宜。 |
电话银行服务: |
是,本人欲申请电话理财服务并将本人所有同名账户自动登记在电话银行内。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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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规定表格 - 个人/自我证明表格 - 个人* |
致申请人(「客户」)的指示:
请填妥本文件内关于阁下的税务处理之自我证明及声明,如阁下对于须在本证明及声明填写的任何资料不确定,请联络阁下的税务顾问。
重要事项:
• 为了遵守本行在法律下的义务,包括美国《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及香港《税务条例》(「《税务条例》」)(下称“ 税务条例”),
本行须取得有关客户税务居民身份的资料。
• 就《税务条例》而言,阁下应注意,根据《税务条例》第80(2E)条,如任何人在作出自我证明时,在明知一项陈述在要项上属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或罔顾一项陈述是否在要项上属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下,作出该项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 级(即HKD10,000)罚款。
• 本自我证明表格收集的资料可由本行发送至税务局,以供移转至另一司法管辖区的税务机关及/或美国国家税务局。
• 客户应向本行报告其纳税居民身份的所有变动。
• 本表格的所有部分均必须填写(除非不适用或另行指定外)。倘空位不足,请另纸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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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税务而言,本人所有适用的居留司法管辖区(即税务管辖区)居民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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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受益人声明* |
本人声明及确认本人为此账户有关最终受益人及最初负责发出指示之人士。若然本人将来身份有变,本人承诺于一个营业日内以书面提供详情给贵银行
本人声明及确认本人为此账户并非有关最终受益人及最初负责发出指示之人士。有关最终受益人及最初负责发出指示之人士之名称为:
1)姓名:
2)证件种类及号码:
3)国籍:
4)出生地点:
5)出生日期:
6)联络电话:
7)住宅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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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民币业务客户声明* |
除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银行”)另外规定外,本人确认/声明本人香港居民身份情况,用以开设及/或保留个人人民币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往来、个人及/或与他人联名):(三选一)
非香港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和本人于香港银行没有非香港居民个人人民币账户
非香港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和本人于香港银行已有非香港居民个人人民币账户
香港居民身份证持有人
本人保证如情况发生变化和/或其后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须于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
本人现声明和确认上述提供的资料内容是真实,准确及完整。本人明白如故意于此确认/声明中作出虚假陈述意图欺骗,此举将有可能构成刑事罪行,并有可能受到刑事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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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确认 |
本人知悉及同意本人的个人资料将根据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客户及其它个别人士通知予以使用和披露。
本人声明及确认已审阅上列在本表格提供之资料乃全属真实、正确及完备,并授权贵银行以任何其认为适当之途径确认该等资料之正确性及与有关方面交换资料。本人承诺,如任何该等资料有所更改,本人当实时以书面通知贵银行。本人明白贵银行可不时要求本人提供进一步资料以更新在贵银行记录内之资料。
本人要求及授权贵银行,将本人开立并指定之每个账户(由贵银行不时订明)之账户结单,经贵银行同意后,透过贵银行电子银行服务通讯以供本人接达及使用。
本人知悉贵银行会将账户结单每月一次以邮递方式邮寄至本人的通讯地址,但若申请电子结单服务,则贵银行无须邮寄。
本人确认及同意(i)本人将透过电子服务个人网上理财服务收取或使用于贵银行网页上之本人账户结单,有关记录最多只保留6个月内的结单及由贵银行决定的合理期间。(ii)当账户结单已经贵银行网页登布,该结单将被视为已有效通讯。(iii)本人有责任于贵银行删除前检查及下载结单。(iv)贵银行将不会寄发本人名下相关结单打印本。如有需要申请账户结单打印单,本人同意缴付有关的服务费。
本人同意透过个人网上理财服务检查结单,如有错误或未经授权之交易,本人须在结单发出当日起计90天内通知贵银行。假如本人在该期限内并未通知贵银行,结单内的所有记项将成为不可推翻的记项,并具有约束力,明显错误除外。
本人明白贵银行销售职员的薪酬包括花红不仅依据其所监督业务的财务表现而评定,贵银行亦会考虑职员处理业务的方式是否负责,符合规定及业务的持续发展。
本人明白及知悉此银行服务及账户申请表内之字眼与有关条款及条件内之同样字眼具相同意义。
本人根据此银行服务及账户申请表之条款与条件和本人收到以下不时可能修改的条款及条件,向贵银行申请开立各账户及有关服务。就以下签署,本人谨此承认本人已收到及阅读该现有的条款及条件
(包括:综合条款及条件-银行服务(包括随附之附件,如有者) 、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通知及服务收费),
并充分理解其细节,并同意本人与贵银行之间的关系及交易 (与及任何适用于贵银行所提供的指定账户、银行服务或信贷服务之特定条款及条件)受该等不时可能作出修订的条款及条件和此银行服务及账户申请表之下述文件所约束。
有关各账户及贵银行所提供之有关服务之一切书面指示、确认、合约及文件按单独签署指示均为有效,并对本人具约束力。
本人知悉及同意贵银行向中国工商银行/工银亚洲华商银行披露本人的个人资料和账户记录。
本人知悉及同意上述自我证明表格为构成相关服务申请的一部分,并受申请服务的协议及/或条款及条件所限。本人是账户持有人,贵行可收集本表格所载资料并可备存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用途及将该等资料(和根据《税务条例》第50A 条所赋予具有「须申报账户」涵义的其他资料)向以下机构(i)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从而根据有关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法律条文把资料转交到账户持有人的居留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当局;及/或(ii)根据美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合作落实推行FATCA的协议,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本人知悉及承诺按贵银行要求填写及提供任何贵银行需要的表格、证明书或任何额外资料,确证本人所有提交资料之真实性。如上述自我证明表格任何该等资料有所更改,以致影响本人的税务居民状况,或引致本自我证明表格所载的资料不正确,本人会立刻通知贵行,并会在情况发生改变后30 日内,向贵行提交一份已适当更新的自我证明表格。本人知悉及同意在收到贵银行的账户成功开通短讯提示后,需通过工行/他行同名账户汇款等值港币1万元或以上至本人工银亚洲账户作开户存款以激活相关账户及银行服务。
本人明白该账户激活前贵银行一概拒收任何非同名存款,本人需自行承担所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如有)
本人确认及明白《银行业(风险承担限度)规则》对银行向与银行的【指定人士】(包括 (1)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工银亚洲」)或其分行、附属公司或同集团附属公司,或工银亚洲能对其行使控制的其他实体(「指定机构」)之相关雇员;(2) 工银亚洲或指定机构之董事、与董事有关连的实体*、控权人*或小股东控权人*;及 (3) 工银亚洲或其任何控权人员*、小股东控权人*或董事,以董事、合伙人、经理或代理人的身份而有利害关系的任何商号、合伙或非上市公司*) 放款作出若干限制。 若本人为《银行业(风险承担限度)规则》所界定的指定人士,本人须于本申请日期在此通知银行。如并未在此通知,银行将假设本人并非指定人士。本人进一步承诺,若于本申请日期后的任何时候,本人成为或知悉成为《银行业(风险承担限度)规则》所界定的指定人士,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银行。
阅读《综合条款及条件-银行服务(包括随附之附件,如有者)》
阅读《关于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的客户及其它个别人士通知》
阅读《服务收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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